close

2012璀璨臺中

臺灣大道攝影比賽」活動簡章

壹、活動宗旨

一、臺中縣市合併改制後,為改善一路多名現象並展現臺灣精神,以連結大臺中地區生活與聯繫國際重要動脈的重要道路為指標,從臺中火車站貫穿臺中港的中正路、臺中港路及中棲路推動臺灣大道,本次活動藉由攝影比賽方式邀請民眾將沿途自然、人文及建築以影像方式記錄,增顯其歷史價值。

 二、臺中市政府自101年7月1日起公告中正路、臺中港路及中棲路統一道路命名為「臺灣大道」,為深化臺灣大道多元印象,藉由攝影活動讓參加者發揮創意,透過喜愛攝影民眾的鏡頭,延續「臺中永遠的驕傲」及凸顯「臺灣大道」沿途亮麗的景緻及多元風貌。

 三、強化攝影作品傳達臺灣大道之美,增進普眾對臺灣大道的認識、進而認同臺灣大道之推動,建立「臺灣大道」的光榮意象。

貳、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承辦單位: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協辦單位:臺中市攝影學會、臺中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參、參加對象:凡中華民國國民,對攝影有興趣,並認同本簡章者,歡迎全台攝影學會、社區大學、攝影教室等揪團參加。


肆、攝影主題:以鏡頭記錄臺中市臺灣大道周邊環境之景緻或社會環境之生活記實與人文采風。


伍、攝影時間:以臺灣大道路名公告生效日(101年7月1日)起。


陸、作品規格:黑白或彩色照片皆可,放大8X12吋彩色相片,作品需為一次拍攝,不得電腦合成、疊片、裱框、冒借,連作不收,且參賽作品需為尚未公開發表之作品,參加張數不限。

*底片作品:一律使用135或120規格底片拍攝。參賽作品須沖印8*12吋之相片,背面浮貼報名表並填寫姓名、住址、電話、題名、拍攝日期地點及對作品內容做簡單敘述(150字以內)等資料,與作品數位沖洗圖檔光碟一同寄往參賽。

*數位作品:數位原始圖檔規格須為1,020萬(3,872*2,592)畫素以上之JPG或TIFF檔,參賽作品須沖印8*12吋之相片,與原始圖檔光碟一同寄往參賽背面浮貼報名表並填寫姓名、住址、電話、題名、拍攝日期、地點及對作品內容之簡單敘述(150字以內)等資料。


柒、收件期間:自101年11月12日起至101年12月11日止。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宅配或親送方式均可)


捌、收件地點:參選作品請送至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40465台中市北區永興街299號);信封上請註明「臺灣大道攝影比賽評審小組  收」字樣。電話:04-22343542*123,聯絡人:胡課長凌基、羅課員奇雲


玖、簡章索取:簡章報名表(如附表)請自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及各區戶政事務所網站 http://www.civil.taichung.gov.tw/下載或至臺中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櫃台索取。


拾、評審方式:由承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及主辦單位等擔任評審委員,評分標準依評委制定評審辦法為準(頒獎方式),另行公佈。主要分兩階段評選,第一階段初審,分批閱卷選出入選作品,第二階段由評審委員,由入選作品中,評選出各項得獎作品。


拾壹、得獎公布:徵件結果將於101年12月20日前公布於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及各區戶政事務所網站,並個別以Email通知得獎人(無Email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所得之各獎項於頒獎時核發,得獎人須簽署圖像著作授權使用讓與同意書(要蓋章)等相關資料給主辦單位,授權同意書請掛號郵寄至臺中市北區永興街299號(北區戶政事務所攝影比賽小組收)或親送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拾貳、獎   勵:

             最佳金質賞:一名獨得獎金15,000元;獎杯一座。

             最佳銀質賞:一名獨得獎金 7,000元;獎杯一座。

             最佳銅質賞:一名獨得獎金 5,000元;獎杯一座。

             優選:五名各得獎金2,000元;獎狀一張。

             佳作:30名;各得獎狀一張,獎品一份(價值500元)。


拾參、附  則:

  (一)得獎作品之著作使用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依著作權行使一切委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網路發表、專輯印製均不另給酬,參賽作品一律不退回。

  (二)銅牌獎以上每人限得乙獎,得獎作品不予退件,未獲入選者,若需退件請自行附回郵信封【請附掛號郵資60元】或於12月20日前,自行至台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取回,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三)參選作品如有借用抄襲、拷貝、仿冒者,取消得獎資格,遺缺不予遞補,如有違法行為,將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四)凡參賽作品郵寄途中或遇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之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難負責。

  (五)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修正。主辦單位亦有保留得終止或變更本活動辦法、獎項等相關活動內容之權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angcing011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